点击数:22032019-01-14 10:16:18 来源: 天享养老_北京天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近一段时间,很多关注养老产业的朋友尤其是来自省会或首府的朋友咨询我养老机构补贴政策的问题,为了统一回答大家的问题,我们专门整理全国26个省会(首府)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供大家参阅。
需要说明的是:
1.本文整理的数据是省会城市的数据,不含4大直辖市(京津沪渝)。
2.鉴于拉萨市和台北市未查到数据,故这两个省会级的城市未统计在内。
3.本文搜集的补贴标准为目前各城市正在执行的标准,部分城市未单独出台补贴政策,但是按照所在省份(自治区)出台的政策执行。
4.本文仅列出各个城市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部分城市将这两项补贴合并为综合补贴),其他的补贴暂未列入。
以下为正文:
1.贵阳
(1)政策依据:《贵阳市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行动计划》
(2)资金补助标准
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床位在10张以上的,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的,按照核定床位数,市区两级按照省级补助标准匹配一次性建设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并由市、县两级额外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入住养老机构半年以上的老人,按照老人入住数每年给予600元运营补贴,逐步提高,在2020年达到1200元以上,以上补贴市、区(市、县)按1:1比例承担。
2.哈尔滨
(1)政策依据:《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2)资金使用条件:凡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黑发〔2014〕号)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持有哈尔滨市各区民政部门制定并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哈尔滨市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供养补助。
(3)资金补助标准
建成补助: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收下(含10张和50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3.长春
(1)政策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资金补助标准
将原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60元标准给予综合运营补贴(2014年8月18日以后取得设立许可的符合原一次性建设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每人每月100、150、200元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2022年起执行新综合运营补贴标准)。
4.沈阳
(1)资金补助标准
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纳入补贴范围。根据新标准,每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贴,由50万元调整到60万至10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贴,由10万元调整到10万至30万元。在新增设的运营补贴和连锁补贴中,沈阳市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星级评定后,将根据结果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万至13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2万至4万元的运营补贴;对于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沈阳也将给予一次性补贴。
5.石家庄
(1)政策依据:《石家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石财社〔2017〕44号)
(2)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期限不少于10年)新建或者通过自有房屋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并且首次规定对社会力量通过租赁房产(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6.呼和浩特
(1)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8年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责任保险补贴的通知》
(2)资金使用条件
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在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备案,且正常运营、年累计入住60人次以上的民办、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按养老院实际入住人数,一级每床每月补贴100元(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即为一级);评定为二级每床每月补贴150元;评定为三级每床每月补贴200元;评定为四级每床每月补贴250元;评定为五级的养老机构每床每月补贴300元。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7.太原
(1)政策依据:《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8.郑州
(1)政策依据:《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2)资金使用条件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自2014年7月1日后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下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标准:郑州市财政对市区内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床位运营补贴标准:郑州市财政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人数量,给予养老机构150元/床/月的床位运营补贴。各县(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50元/床/月标准对所属地养老机构配套补贴。
9.济南
(1)政策依据:《济南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2)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方面,在省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对依托医疗机构改建、租赁房屋和征地立项建设的养老机构,分别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3000元和4000元。
10.合肥
(1)政策依据:《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2)资金使用条件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11.武汉
(1)政策依据:《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养老院床位按照8000元/张标准给予建设补贴;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属自有产权用房兴建的,也是8000元/张的标准补贴,属租赁用房兴建的,按照5000元/张标准给予补贴。建设补贴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拨付。
12.南京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民福〔2018〕42号)
(2)资金使用条件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公建(公办)民营且将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6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贴,每张普通型床位给予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普通型床位改造为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改造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分担。同一地址同类型建设补贴只发放一次。
13.南昌
(1)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8〕145号)
(2)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每张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租赁用房、公建民营的按核定床位每张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14.杭州
(1)政策依据:《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4〕283号)
(2)资金补助标准
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6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4000元,各主城区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对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用房自建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3000元,租赁用房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2500元,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金额的80%予以补助。
15.长沙
(1)政策依据:《长沙市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财政扶持资金分为两种,其中建设资金补贴范围是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设立许可,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等服务活动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资金补贴范围是市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取得设立许可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16.福州
(1)政策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2014年起,一次性开办补助为: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0元;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按照谁许可谁补助的原则,由审批同级政府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许可前原审批的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按原规定执行。
17.广州
(1)政策依据:《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2)资金使用条件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资助。其中,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补贴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3)资金补助标准
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18.南宁
(1)政策依据:《南宁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
(2)资金补助标准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方面,2015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该项补贴一次补足。2015年6月1日以后用自建房或购买用房新成立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30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2500元。2015年6月1日以后利用自有房产改(扩)建或租用房产且租期达5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床位数10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
19.成都
(1)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对新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社会化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市级财政承担9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1200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企业厂房、闲置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商业设施等场所进行改建并依法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属非营利性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市级财政承担5000元、区(市)县财政承担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纳入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试点范围的敬老院,市级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0.昆明
(1)政策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建设补助方面,2015年至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资金来源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板块共同承担。
21.西安
(1)政策依据:《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2)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新建类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改扩建类(包括改建、租赁或购买)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
22.兰州
(1)政策依据:《兰州市关于改进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床位利用率的通知》、《兰州市养老服务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兰州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绩效考核办法》
(2)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从2015年开始对在自有用地新建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房屋内新办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5千元一次性补贴。
23.西宁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以支付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运转经费实施补贴,包括社会力量独自兴办的养老机构,以及由社会力量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运营的公建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等实施运营补贴。
24.银川
(1)政策依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2)资金补助标准
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从2018年起,对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1.7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治区财政10000元,市财政4500元,辖区财政25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及自有房屋改造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自治区财政6000元、市财政4500元,辖区财政2500元)。其他养老床位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15〕8号)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25.乌鲁木齐
(1)政策依据:《乌鲁木齐市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
(2)资金补助标准
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并投入使用、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床位达到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及上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以上机构需开业满6个月且入住率达50%以上,方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
26.海口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的床位由市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用房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2500元;租用房屋(包括公建民营)且租期在5年(含)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补助不低于300元,补助期5年。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